院行政〔2016〕161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激励研究生潜心学术研究,支持和奖励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2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及标准如下: 表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及标准 等级 | 占∑ 总人数比例 | 奖励标准(元/学年) | 一等 | 30% | 12000 | 二等 | 50% | 10000 | 三等 | 20% | 8000 |
各等级学业奖学金人数按表一规定比例进行计算时,如出现非整数,一律按四舍五入方法取整;若◤按上述方法计算出来的获奖总人数与研究生实际总人数不一致,在三等奖学金里进行名额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有ぷ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发放的奖金全额收回: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2)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等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 (5)学校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放的奖金全额收回: (1)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2)经查实〗有学术失范行为; (3)学校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者,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出国(境)留学奖学金以及其他奖助政策给予的资助。同时获得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者,奖金按国家奖学金额度发放。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具体制度的制▼定、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各等级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评√审及发放。制定的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需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评选办法 一年级研究生根据入学笔试和面试等综合成绩评定,二、三年级研究生根据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具体评定办法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制订。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并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校园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意见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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