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政〔2014〕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和ω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287号)等文件的要求,自2014年秋季〇学期起,实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①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如果国家或上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对上述资助标准做出调整,学校@ 则根据国家或上级政府预算标准ω 适时调整。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研究生处、计划财务处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每年按十个月√发放,每月6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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